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民初231号
原告:铁力市琛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哈伊高速公路铁力出口处东物流贸易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王国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黑龙江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金山屯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花园街iv>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国,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花园街**iv>
负责人:秦瑞军,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梅,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铁力市琛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金山屯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铁力市琛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力市琛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力市琛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155元,减半收取计75577.5元,由原告铁力市琛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秋妍
审判员 张双赢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苏中丽
书记员郭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