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703民初569号之二
原告:***,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铁力市琛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道里区。
被告:***,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常市八家子乡康家炉村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八家子乡康家炉村新***。
原告***与被告铁力市琛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