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3民初10351号
原告:黑龙江省奔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1号B栋7单元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贲永权,男,1980年6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
被告:铁力市琛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松涛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黑龙江省奔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力市琛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省奔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月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