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琛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奔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铁力市琛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767号
原告黑龙江省奔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1号B栋7单元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力市琛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松涛街。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奔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力市琛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黑龙江省奔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奔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省奔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80元,减半收取2604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奔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晶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