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703民初569号之一
原告:***,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铁力市琛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道里区。
被告:***,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常市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常市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原告***与被告铁力市琛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是本案证人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