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市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1069号
申请人:通化市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赵洪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江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党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通化市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通化市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12506.8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由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农安营销服务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12506.8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洪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