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金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化市金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502执121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通化市金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
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市金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车损14,700.00元,案件受理费488.00元。因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0502执12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马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