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万安建筑爆破有限公司

通化市万安建筑爆破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521民初535号
原告:通化市万安建筑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路龙岭花园4号楼6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虎林县。
原告通化市万安建筑爆破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通化市万安建筑爆破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市万安建筑爆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通化市万安建筑爆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