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延边春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2401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
法定代表人:侯捷,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边春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新兴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郗照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边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春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吉2401民初5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2019年11月2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129,673元及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至的利息812,967元,两项共计8,942,640元。2017年10月1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8,129,6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延边春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位于延边州延边新兴工业集中区西侧、鸿运街南侧、珲乌公路西侧的生物农药系列产品加工项目一标段17,795.18平方米的发酵车间、提炼车间、粉剂车间、水剂车间、连廊的工程(包括土建、采暖、给排水、电气、消防)在8,129,67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负担案件受理费37,19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2,324元]。申请执行人延边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延边春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020年1月13、5月26日日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延边春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2020年5月28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1执145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延边春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2020年5月2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延边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延边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全 军
执行员 朴升旭
执行员 李成范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