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2406执2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强盛有色金属研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恒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的(2019)吉2406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150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边恒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40,050.82元(执行款38,765元,案件受理费385元,申请执行费487元,利息413.82元,共计40,050.82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强盛有色金属研发贸易有限公司。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2019)吉2406民初415号民事调解协议中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