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6执5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恒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2020)吉2406民初7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边恒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货款38,3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边恒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38,345元,案件受理费380元,申请执行费488元由被执行人延边恒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吉2406民初7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