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1330号
原告:延边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225元),减半收取计225元,退还延边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2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