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洪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延边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01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北山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工伤)保险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2】53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09.03元;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335.34元;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341.36元;四、医疗费34,415.58元;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共计162,121.31元。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3年1月30日,本院在公告期届满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延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延边分行账户内(尾号8393)存款164,453.31元,并于2023年1月31日扣除强制执行费2332元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62,121.31元。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2】533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延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162,121.31元内容已履行完毕,现已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