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洪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延边洪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龙市公路建设项目服务中心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6民初786号
原告:学垂良,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和龙市旭日华城*号楼*单元602。
被告:**,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延边洪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申荣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和龙市公路建设项目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原告***与被告**、延边洪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龙市公路建设项目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