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04执保190号
珲春市乐达五金机电商店、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珲春市乐达五金机电商店与被申请人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2023)吉2404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在价值38900元范围内扣押被申请人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塔式起重机一台,扣押期限一年;冻结担保人***为申请人孙皎提供担保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存款38900元(账户:XXXXX),冻结期限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吉2404执保190号申请人珲春市乐达五金机电商店与被申请人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