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75执异4号
案外人:***,男,住长白山管委会二道白河镇。
申请人: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太平街2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翠湖小区6号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解放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长白山分公司”)、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15年8月7日,***与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签订《内部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长白山分公司将二道白河镇滨河路依水家园二期10号楼1**501室房屋出售给***,房屋面积150.62平方米,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3800元,房屋总价款为572356元。2016年1月11日***缴纳了契税、物业维修基金及手续费各项费用合计37401元,并办理了入住。***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至今。综上,案外人请求立即中止执行,并解除对位于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滨河路依水家园二期10号楼1**501室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家乐公司与长白山分公司、延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家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3)吉75执保4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被申请人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长白山管委会二道白河镇滨河路依水家园二期房屋”,其中包括本案争议的10号楼1**501室。后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形成本案。
另查明,2015年8月7日,***与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签订《内部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购买依水家园10号楼1**501室150.62平方米的房屋。单价为3800元/平方米,总房款为572356元,同日,***缴纳了房款,长白山分公司出具收据并加盖单位印章。
2016年1月11日***缴纳了契税、物业维修基金及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并办理了入住。***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至今。
本院认为,2023年1月9日本院查封该房屋,而案外人与长白山分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已经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书》,双方签订协议在本院查封该房屋之前。该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案外人使用至今。因此查封诉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
中止对安图县二道白河镇滨河路依水家园二期10号楼1**501室,建筑面积150.62平方米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南日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