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04执保176号
***、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2023年3月28日作出的(2023)吉2404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在价值22180元范围内扣押被申请人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塔式吊车一台,扣押期限一年;冻结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存款22180元(账户:62293508550********),冻结期限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吉2404执保176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