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75执保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申请人: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太平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告):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朝阳街解放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滨河路东侧翠湖小区6号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日作出(2023)吉75执保8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购买的依水家园15号楼2**102室、202室房屋的查封。
本案已按照本院作出的(2021)吉75民初23号之十二民事裁定书,已实施完毕协助执行措施。本案现予以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