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2403执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太平街27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吉2403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经查,被执行人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无保险、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有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吉2403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