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建宏建筑有限公司

***与延边建宏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1民初8287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边建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马晓丽,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延边建宏建筑有限公司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6(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