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鑫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延边鑫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敦化市官地镇石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2403民初2064号
原告:延边鑫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胜利街北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海涛,男,住敦化市。
被告:敦化市官地镇石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敦化市官地镇石塘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延边鑫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敦化市官地镇石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边鑫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海涛、被告敦化市官地镇石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延边鑫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敦化市官地镇石塘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延边鑫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五万元;二、敦化市官地镇石塘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至9月,延边鑫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敦化市官地镇石塘村村民委员会修建砖混铁艺围栏工程。敦化市官地镇石塘村村民委员会累计欠延边鑫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五万元,此款经延边鑫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敦化市官地镇石塘村村民委员会一直没有给付,现延边鑫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敦化市官地镇石塘村村民委员会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五万元,并要求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敦化市官地镇石塘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延边鑫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敦化市官地镇石塘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延边鑫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五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敦化市官地镇石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