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282民初1514号
原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延边洲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苗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公司)与被告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凯迪公司给付工程款40192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和标准:从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欠款本金4019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在实际给付时另行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双方签订《食堂、检修间及材料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87.9万元;2014年9月,双方签订《食堂检修及材料库建筑装饰、厂区围墙大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175.91万元。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鑫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而凯迪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致使工程延期。但经双方通过协商努力,工程已经全部完工,并交付凯迪公司验收合格投入使用。2018年10月17日,凯迪公司为鑫城公司出具一份说明。在说明中,凯迪公司承认两份合同总价款为263.81万元,已付工程款212.26万元,剩余工程款525465元未支付。2019年12月10日,双方经过协商,又签订了一份《结算协议》,在《结算协议》中最终确认工程结算价款为2644271元。但在结算时漏列凯迪公司已给付款11.975元,现凯迪公司尚欠鑫城公司工程款401921元没有给付,故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鑫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凯迪公司辩称,鑫城公司所述属实,同意给付,但现资金紧张,定不下给付款时间。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鑫城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鑫城公司与凯迪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凯迪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故鑫城公司要求凯迪公司给付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条、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01921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欠款本金4019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执行时另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2元,由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64元,余款1118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全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蓝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