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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敦化市大石头镇三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3民初3273号
原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胜利街北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苗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海涛,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敦化市大石头镇三道***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赵成栋,村主任。    
原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敦化市大石头镇三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海涛、刘伟,被告敦化市大石头镇三道***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赵成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7.9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9日,原告与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详见合同书),工程标的为大石头镇三道***围墙大门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为529,000元,施工结束后,大石头镇政府给付工程款45万元,余款7.9万元由被告给付原告,现被告没有给付,故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通过庭审调查及对证据的分析,2017年7月9日,***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价款(529,000元),***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向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吉林增值普通发票,发票上记载的金额为529,000元,本院认为,***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形成了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其要求敦化市大石头镇三道***村民委员会给付剩余工程款,敦化市大石头镇三道***村民委员会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5元,退还给原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彩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艳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