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鑫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朱某与李某1、李某2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3民初515号
原告:朱某,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原告:李某1,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李某2,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延边鑫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胜利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苗某,经理。
朱某、李某1与李某2、延边鑫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朱某、李某1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某、李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朱某、李某1负担。
审判员 徐伟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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