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2406民初258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区。
被告:和龙市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某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4月13日出生,和龙市某镇人民政府项目办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延边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龙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初某,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
原告***与被告和龙市某镇人民政府、***、延边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龙某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初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