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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龙市某镇人民政府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2406民初256号 原告:***,女,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和龙市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某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4月13日出生,和龙市某镇人民政府项目办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延边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龙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初某,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 原告***与被告和龙市某镇人民政府、***、延边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龙某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初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