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红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延吉市红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吉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物业维修基金支付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2401行初8号
原告延吉市红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中心主任。
原告延吉市红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吉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物业维修基金支付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以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红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