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710民初76号
申请人:伊春市红松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光社区林都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金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伊春市红松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诉哈尔滨金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伊春市红松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靖宇龙生支行,账号为:62×××97内存款142.838.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伊春市红松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春市红松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靖宇龙生支行62×××97账户内存款142.83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34.19元,由伊春市红松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牛春玲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曹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关佳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