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红松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伊春市红松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22民初1172号
原告:**,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嘉荫县居民,现住该村。
被告:伊春市红松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红光社区林都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郭胜章.
被告:***,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黑龙江省嘉荫县居民,现住嘉荫县。
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伊春市红松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俊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翁潇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