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17民初1677号
原告:**,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被告:伊春市红松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光社区林都大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592724458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伊春市红松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卢 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