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红松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伊春市红松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17民初1677号 原告:**,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被告:伊春市红松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光社区林都大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592724458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伊春市红松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卢 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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