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603民初803号
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7楼2单元6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林,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江汉油田田广华广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朝林。
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文华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