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633号
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效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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