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923民初480号
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7号楼2单元614。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茂权,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濮东产业集聚区锦胡路北与龙乡路西。
法定代表人:徐效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本案所涉合同欠款结清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6元,减半收取计1553元,由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