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6981号
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3号楼13层1单元1613。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香芹,女,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汉油田广顺建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小区南1路G17。
法定代表人:陈在彬。
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汉油田广顺建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前,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高 笛
二〇二一 年 八 月 三 日
法 官 助 理 程新淼
书 记 员 付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