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山城电器厂有限公司

重庆山城电器厂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市一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663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山城电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纺织一村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13278H。
法定代表人:童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一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51号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36979J。
法定代表人:郑巨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重庆山城电器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一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特2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裁定书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81,55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律师服务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到庭。本院又通过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进行多次查询,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一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的银行存款0元。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姚成福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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