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3执46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山城电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纺织一村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1327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关于本院受理的重庆山城电器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8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渝XXX号车辆户籍档案,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在查封到期前可以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7)渝0113执46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宇
审判员***
审判员*莉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