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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公司与贵州某某公司,贵州某某公司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4289号 原告:重庆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贵州某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 被告:贵州某某公司甲,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某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公司、贵州某某公司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470元,均由原告重庆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