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民初1642号
原告:***,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和县,现住和县。
原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和县。
原告:薛华贵,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和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14218E。
法定代表人:骆祥涛,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公司董事长。
被告:含山县龙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望梅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57032599T。
法定代表人:张成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华贵与被告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含山县龙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薛华贵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华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355元,由原告***、***、薛华贵负担。
审 判 长 胡成全
审 判 员 王礼芳
人民陪审员 陆文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悦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