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恢615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西路交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939690-4。

负责人:王大坤,行长。

被执行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赭山东路润祥商务中心B座4楼,组织机构代码14949145-0。

法定代表人:戴新移,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红旗中路650号,组织机构代码15051421-8。

法定代表人:戴先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戴先宏,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李玉芳,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戴先进,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洪梅花,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南陵县建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惠民南路罗马假日CS25号,组织机构代码58153262-9。

法定代表人:蒋时平,总经理。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戴先宏、李玉芳、戴先进、洪梅花、南陵县建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拍卖被执行人抵押房产,偿还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贷款本金4935767元,利息289826.48元及罚息和复利,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97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789元,公告费650元。被执行人承担54000元等。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11月23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询,无足额存款;

2、于2019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布;

3、2019年7月26日,本院通过司法拍卖网拍卖被执行人南陵县建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陵县××山镇××家园××室、××室、××室、××室、××室、××室房屋,买受人王勇(公民身份证号3402231974××××××××)于2019年10月11日以最高价2649159元竞得上述房产并交纳全部款项。

与申请人约谈,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劲松

执行员  钱 萍

执行员  孙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