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346号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51421-8。
法定代表人:骆祥涛。
原告夏安华诉被告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缴纳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措施:1、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明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结合生效法律文书和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企业地址信息,进行现场调查,现已查找不到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3、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理人骆祥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铁
审判员 张茂进
审判员 何祥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家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