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申6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蕾,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6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依据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5刑终208号刑事判决认定的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及诈骗事实,***在与**的借款行为中存在诈骗情形,双方在本案中的借贷关系因***涉嫌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及诈骗而无效。故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高利转贷问题。虽然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犯有高利转贷罪,但并无证据证明本案借款本金来源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本案借贷关系因***涉嫌高利转贷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次,关于虚假诉讼问题。2014年2月11日,**与***签订借款协议,向***借款180万元用于安徽工业大学东校区研究生公寓工程投标保证金;当日,***向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汇款180万元;庭审中,该公司亦承认借款属实,因资金紧张暂无力归还;现**主张本案系虚假诉讼,与事实不符。第三,关于诈骗问题。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诈骗**数额448万余元,但并不包含本案借款,**以本案借贷关系因***涉嫌诈骗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广金
审 判 员 赵 辉
审 判 员 王红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真真
书 记 员 刘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