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211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14218E。
法定代表人:骆祥涛。
被申请人:滁州市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滁宁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60673393。
法定代表人:查富强。
委托代理人:熊桂珠,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和2020年11月3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2020年9月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通过以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唐 伟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