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执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09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14218E。

法定代表人:骆祥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鸟衣镇宁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606733939(1-1)

法定代表人:查富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民终59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状况,并向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2020年12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一系列高消费行为。同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目前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法院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明峰

审判员  尹 伟

审判员  王训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