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马鞍山市博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执恢207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负责人:吴剑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婧,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青,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博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薛元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9月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骆祥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戴先进,男,汉族,1962年4月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洪梅花,女,汉族,1964年1月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2月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李玉芳,女,汉族,1967年8月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戴斌,男,汉族,1993年12月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博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戴先进、洪梅花、***、李玉芳、戴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皖0503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0632411.99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6月6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669号-全部[土地证号为:马国用(2012)第849**,土地面积为:2410.1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30683号,建筑面积为6481.04平方米]房产及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买受人竞买而流拍,2019年11月7日,马鞍山地平线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36B69P)在第二次拍卖中以10489969元的最高价竞得位于安徽省××××669-全部不动产。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评估报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予以处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益志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