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执1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
法定代表人:骆祥涛。
本院在执行××与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60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钟仕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
书记员 汤鑫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