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27244号
原告: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号7层D-8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国强,北京宸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宸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北京坤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1号30号楼3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财务,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二:***,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三:**,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四:**,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坤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马婧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