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凸凸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3民终4699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7D808室。

法定代表人:杜贵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平,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歆羽,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凸凸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孙庆才,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凸凸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6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64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 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海涛
审  判  员   杨 夏
审  判  员   万丽丽

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延昭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