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46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号7层D—808室。
法定代表人:杜贵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平,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歆羽,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凸凸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孙庆才,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凸凸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6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64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 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海涛
审 判 员 杨 夏
审 判 员 万丽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延昭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