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格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博格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与唐山龙泉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1538号

原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世奥国际中心B座2912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平,河北子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龙泉寺,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学院路与唐胥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卢军廷。

原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龙泉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素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焕然

书 记 员 李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