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格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民初6287号
原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
法定代表人:葛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晓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华,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修复费3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程修复费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18日签订了《北京通州IDC数据研发中心3#楼4F-5F楼梯拆除及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1)和《北京通州IDC数据研发中心3#楼6F-9F楼梯拆除及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2)。后因施工合同的履行争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而成诉,经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并作出(2020)京03,民终578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对于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修复费用的处理为:“如双方对此存在争议,可另行解决”。因被告所施工的工程部分经第三方检测、鉴定,其结果为不合格,且经原告通知,但被告拒绝提供修复服务,为此原告委托第三方建研(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公司)进行了相应的修复服务,修复费用为30万元整。基于以上事实,并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进行的施工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没有就被告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件告知,或者监理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过整改意见。所以对于原告认为发生的修复费用并非经过第三人鉴定机构明确在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而发生修复费用的鉴定结果。对此,被告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8日,原告(发包人、甲方)与被告(承包人、乙方)签订施工合同1,约定:工程名称北京通州区IDC数据研发中心3#楼4F-5F楼梯拆除及结构加固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尹路与富壁路交叉口东北角。建设单位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及内容,乙方承包范围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范围:通州区IDC数据研发中心3#楼4F-5F楼梯拆除及结构加固施工图纸所示关于3#楼4F-5F楼梯拆除、封楼板、梁柱结构加固、楼板组件结构加固(楼板组件按地底面+顶面为一个结构组件划分)的相关工作。具体包括:3#楼4F-5F楼层结构加固施工图所包含的剪力墙粘贴钢板加固;新增6根框架柱,部分框架柱加固;框架梁和次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增大截面、体外预应力和粘贴碳纤维片材加固;楼板采用叠合层或粘贴钢板加固、楼梯拆除、楼板封闭、垃圾清运等全部工程。(2)工程材料试验、工程报审,申报验收、产品申报审验、办理或配合检测、工程验收等。(3)上述工程施工验收及所施工范围内的质量保修工作。(4)全部工程的竣工图纸及资料的整理编制工作。合同第三条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12月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12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天数15天。合同约定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满若无质量及其他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预留质保金(如有),保修期内乙方施工的工程出现一切质量问题,由乙方无条件免费修复合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未能及时维修或拒绝维修,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来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如预留质保金不足以抵扣已发生维修费用的,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同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还签订施工合同2,约定:合同第三条工期,计划开工时日期2015年11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12月9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天数15天。合同第五条合同价款,合同固定总价4300000元。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在施工图纸内容及施工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施工期间不做任何价格调整。甲方有权对合同内的工作量和工作量根据项目需求进行增减,若甲方调整工作量或工程量,合同总价可相应调整,调整单价按合同单价执行,此类增减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提出任何额外的索赔。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原告施工完毕撤场后,原被告双方未对原告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正式的竣工验收,未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也没有监理单位出具关于涉案工程质量的书面报告。现工程已投入使用。后双方因工程款发生争议,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提出反诉主张被告的违约责任,但并未明确提出工程质量问题的诉求和主张。本院针对双方工程款争议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提起上诉。经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在二审的终审判决中判决本案的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5171437.63元及利息,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施工违约金50万元。同时,在二审判决中针对发包人(即本案原告)主张的修复修理费用,因并未提出对此提出反诉,且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和解,“如双方对此存在争议,可另行解决”。故本案原告提起了本案诉讼,向被告主张修复修理费用。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案外人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以此证明被告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并表示在鉴定完成后向被告提出了质量异议,被告不予修复,后原告自行委托第三方建研公司进行了修复。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表示被告原告在被告施工完毕后并未提出质量异议,有质量问题当时就进行整改,被告在撤场后也留有负责人在现场,后续也没有收到原告所谓的质量异议和要求修复的电子邮件等材料,且原告委托鉴定公司鉴定时被告并不在场,被告对鉴定报告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修复费用也不认可,因为建研公司本身与原告有施工关系,这个修复费用的报价不可信。
经法庭询问,原告表示因与建研公司还有其他工程施工,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修复费用30万元尚未实际支付给建研公司,其与建研公司尚未完成最终结算,也并没有单独针对该修复费用30万元进行支付。原告也未提交相关发票证明其向建研公司支付了该笔修复费用30万元,该笔费用只是建研公司向原告进行了报价,在建研公司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证明中也未明确该笔修复费用30万元的实际发生。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本案原告所主张的修复费用,实际系原告主张因被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修复,原告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发生了修复费用所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的修复费用的损失应为实际发生的损失,且不论被告的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是否需要修复,在庭审中经法庭询问原告认可其所主张的修复费用损失暂未发生,其并未实际向第三方建研公司单独支付该笔修复费用,在建研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也没有提到该笔修复费用的实际发生,且原告亦未与建研公司针对该笔修复费用作出明确的结算,单独明确确认应当向建研公司支付且实际支付了该笔修复费用,故这意味着原告主张的修复费用损失暂无法确定,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确定且实际发生。原告可待其损失确定并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因原告在本院作出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修复费用的实际发生,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于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修复费用3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汇天网络科技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杨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津铭
书 记 员 刘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