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3291号
原告:淮北恒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刘桥镇。
法定代表人:王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耕,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中德瓦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
法定代表人:安超。
被告:***,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王跃杰,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原告淮北恒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中德瓦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王跃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淮北恒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北恒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北恒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计1090元,由原告淮北恒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婉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